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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买房“假离婚”成真,这4招可以降低“假离婚”法律风险

2016-10-12 离婚大师 离婚大师



“你有限购令,我有离复婚。”曾有人总结民间应对楼市调控政策的“假离婚”。然而很多夫妻就是这样假戏真做,离了婚,甚至人财两失!


男子为买房“假离婚” 妻子:我要带房子嫁别人


10月10日,在郑州市花园路与英才街交叉口附近,一名男子突然由人行道进入机动车道,晃动着手中的玻璃酒瓶,踉踉跄跄地出现在一辆驶近的162路公交车前。


原来,这名男子最近想再买一套房,就和妻子商量“假离婚”,离婚证办下来后妻子不见了,“假离婚”弄假成真了。妻子给他发来短信说“已经离婚了,不再有关系了”,还表示要换掉手机号码断绝双方联系,准备带着房子重新嫁人开始新生活,随后果然失去了联系。


男子原本存有一部分钱,前两个月房价上涨后,才和妻子商量通过“假离婚”购房,此次醉酒失控痛哭就是因为人财两空郁闷所致。


夫妻为买房假离婚成真 男子复婚不成意外杀妻


2013年6月,南京男子周启亮想申请一套廉租房和吃低保,就与妻子小红商量办一个“假离婚”。假离婚后小红一直住在周启亮的房子里,两人并没有分开过。


2014年4月,周启亮发现“妻子”经常外出不归,周启亮怀疑小红在外有了男朋友。翻看手机通话记录证实后,二人发生争吵甚至使用暴力,小红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周启亮以孩子想妈妈为理由,打电话求小红回家。但回家后的小红拒绝复婚。争吵中,周启亮抡起拳头连续击打小红的头部,致使她倒地昏死过去。最终小红因脑部伤势过重,经抢救于三天后不治身亡。



周启亮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已被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事实上,这类“假离婚”悲剧比比皆是,《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4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的离婚那都是真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不再存续。


一方面,“假离婚”有弄假成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为了躲避限购,享受首付、税收等首套房优惠政策,“假离婚”中一方往往将所有房产都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导致最后一方净身出户,人财两空,今天的第一个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教训。


那么,能不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复婚,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答案是否定的。约定一方必须复婚,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严重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将违约金和赔偿金跟是否复婚挂钩,属无效约定。



所以“假离婚”在法律上的风险真的很大。如果确实需要“假离婚”的,大师在这里建议要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将风险降到最低。


补充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 明确记载假离婚的性质和目的。如:双方签订该离婚协议,并非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签订离婚协议的背景和来龙去脉说清楚。

  2.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为了本次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3. 离婚后购置财产和收入的权属。如双方是为了购置房子而假离婚的,有必要约定将来购置房子的归属以及复婚前的收入的归属。

  4. 一方离婚后不复婚的法律责任。若夫妻一方担心离婚后另一方不肯复婚,应该借助离婚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来处理。因为不复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同居关系,而解除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做事前约定的。这个约定的条款需要十分具体和完善,措辞不能跟限制人身关系挂钩,难度较高,可以找这方面的律师起草有关条款。


最后,大师要给大家一个忠告:婚姻是维系夫妻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不能视同儿戏,沦为购房、投资等市场交易的工具。把经济利益置于婚姻之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是对神圣婚姻的亵渎,最终得不偿失,后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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